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榆林市科学技术协会科技智库管理办法

榆科协发﹝201883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榆林市科协科技智库(以下简称科技智库)管理工作,发挥科技智库专家在科技创新中的作用,提高科学决策水平,结合榆林市实际,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开展科技调研、评估、鉴定、验收及咨询等活动需要使用智库的,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科技智库专家是指来源于高校、科研院所、企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等组织并入选榆林市科协科技智库的专家。

第四条 科技智库管理遵循“统一建设、集中管理、资源共享、规范使用”的原则。

第五条 榆林市科协是科技智库的管理部门。智库的运维及日常管理工作由榆林市科协宣调部承担。

(一) 榆林市科协对科技智库管理的主要职责:

1.负责科技智库建设、管理的组织协调工作。

2.研究和决定科技智库建设和运行过程中的重大事项。

3.组织科技专家征集、出库入库、培训、调研等工作。

4.组织召开科技智库管理工作会议等。

(二) 榆林市科协宣调部对科技智库管理的主要职责:

1.负责科技专家出入库初审工作。

2.负责科技专家信息动态管理、系统维护和技术支持工作。

3.负责科技专家的日常联络等事务性工作。

4.组织开展科技专家工作培训、调研等工作。

第二章 科技专家出入库

第六条 科技专家入库基本条件:

(一)政治素质好,自觉坚持党的领导,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

(二)具有良好的科学道德和职业操守,学风严谨,办事公正,坚持原则,社会公信力高,责任心强。

(三)从事相关专业领域工作累计5年以上,并具有较高的专业学术水平,熟悉相关领域或行业的发展动态,熟悉相关政策、标准和法律法规。

(四)热心决策咨询工作,有意愿、有能力承担科协组织的咨询、评价、评估等活动,能够提供独立、公平、公正的判断和评价。

(五)身体健康,年龄一般在65周岁以下,特别优秀的,可以适当放宽至70岁。在全省具有较高影响力的院士、博士、享受国务院或省政府特殊津贴的专家不受年龄及职称限制。

(六)没有违纪违法等不良记录。

第七条 科技智库专家分类及入库条件。除满足第六条外,还应满足:

(一)高校、科研院所及企事业单位类,应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近五年作为项目组主要成员(排名前3)承担过市级以上科研项目或取得研究成果、出版专著。

2.获得正高专业技术职称;或获得副高专业技术职称5年以上。获得省部级科学技术奖的主要完成人员;市级科学技术奖二等奖以上的主要完成人员。

(二)企业类,应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近五年作为项目成员承担过市级以上科研项目或取得研究成果、出版专著。

2.获得副高以上专业技术职称(或取得专业技术高级资格或水平证书);或大学本科以上学历,获得中级专业技术职称(或取得专业技术中级资格或水平证书)超过5年。

(三)社会团体类,应符合以下条件之一:

1.担任社会团体负责人,副高以上技术职称。

2.获得副高以上专业技术职称(或取得专业技术高级资格或水平证书)。获得省部级科学技术奖的主要完成人员;市级科学技术奖二等奖以上的主要完成人员。

第八条 除满足第六条要求外,满足以下条件之一的专家入库不受第七条的限制。

1.获博士学位的留学回国人员。

2.近五年内获得国家科技奖励或中国专利金奖、省部级科技奖励二等奖或省专利金奖、市级科技奖励一等奖以上项目成果完成人中排名前三位、市级及以上人才类表彰的人员。

3.从事管理、财务、科技服务工作的非科研人员获得正高专业技术职称或获得副高专业技术职称5年以上的人员。

第九条 科技智库专家入库采取公开征集或异地智库共建共享协议入库两种方式。

(一)公开征集入库:

1.公开征集。榆林市科协在其网站公开征集专家。

2.入库申请。科技专家自愿在市科协网站的专家申报系统上填写《榆林市科协科技专家申请表》,并附上相关证明材料经所在单位核实同意后提交榆林市科协。科技专家入库申请常年受理。

3.资格核实。榆林市科协定期核实申请科技专家入库的相关资料,提出拟入库科技专家名单。

4.公示。榆林市科协将拟入库科技专家名单在其网站予以公示,公示期为15天。

对公示的科技专家名单有异议的,可在公示期内以书面形式向榆林市科协实名提出。逾期或匿名异议不予受理。

榆林市科协对异议进行核实,做出处理决定;异议处理决定在异议受理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做出,并书面告知异议申请人和该科技专家。

5.批准入库。经公示无异议的科技专家经榆林市科协批准入库并在其网站予以公告,并向科技专家本人颁发聘用证书。

(二)异地科技智库共建共享协议入库:按双方科技智库管理部门所签订的科技智库共建共享协议的规定入库。

第十条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科技专家应予出库:

(一)因超龄等个人原因不符合科技专家入库条件的。

(二)本人书面申请不再担任专家的。

(三)在参加专家活动过程中,存在徇私舞弊,接受或索取相关单位个人的馈赠、宴请或不正当利益的,或存在未经同意,泄漏评估的内容、过程和结果等重要信息等不能客观公正履行职责情况的,或存在其他违反工作纪律、保密制度、回避制度,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

(四)接受邀请后无故缺席2次的。

(五)触犯法律、法规而被追究法律责任的。

(六)其他情形不适宜担任科技专家的。

第十一条 科技专家出库程序:

(一)核实。由科技智库管理部门核实相关情况。

(二)公示。由榆林市科协核实拟出库科技专家名单,并在其网站予以公示,公示期5天。

(三)异议处理。参照入库异议处理程序执行。

(四)批准出库。由榆林市科协批准并在其网站予以公告,同步更新科技智库信息。

第三章 使用管理

第十二条 榆林市属各职能部门、各县(市、区)科协、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和科技服务中介机构可依申请使用科技智库。

使用异地科技专家,依据科技智库共建共享协议执行。

第十三条 科技智库的使用分随机抽取和任期制专家组两种方式。

随机抽取科技专家是指由使用单位根据需要设置抽取专家条件、数量等,从科技智库中随机抽取专家,专家一次抽取一次受聘。

任期制专家组是指由使用单位根据特定任务,从科技智库中按一定的专家条件、数量选定专家,组成任期专家组。

第十四条 科技专家抽取程序。

(一)设定条件。使用单位提出使用科技专家事由,提出抽取科技专家的要求,由使用单位专门负责人审批。

(二)抽取专家。使用单位设定科技专家抽取条件后,由榆林市科技智库管理系统按1:1的比例随机抽取专家,形成候选专家名单。

(三)确定专家。使用单位负责与候选专家联系,并在榆林市科协科技智库管理系统中记录联系情况,最终确定抽取科技专家名单。若确定参加的科技专家人数未达到要求人数时,不足部分再按1:1的比例补充抽取。

第十五条 专家评价。使用单位应当在科技专家参加该项活动结束后五个工作日内,在榆林市科协科技智库管理系统上,从工作态度、专业水平、知识面、表达能力等方面对每位科技专家参加本次活动工作情况进行公正、客观的评价。

第十六条 科技智库实行动态管理。使用单位在使用过程中知悉专家信息有变化的,应及时在榆林市科协科技智库管理系统中标注或向榆林市科协反映。科技智库管理部门根据专家信用评价等情况每年对科技智库信息进行更新。

第四章 权利和义务

第十七条 专家经审核入选后,由市科协授予“榆林市智库专家”证书并享有下列权利与义务。

权利:

(一)可参与市科协组织的建言献策、决策咨询、课题研究、协同创新、社会服务等活动。

(二)可承担市科协选定的重大课题和委托的重点课题研究任务。

(三)针对企事业单位的技术创新难题和实际问题,优先推荐智库专家提供有偿智力支持服务。

(四)可参加市高端科技创新智库论坛,与政、产、研、学各领域领导专家面对面进行座谈。优先推荐参加国家、省论坛。

义务:

(一)积极参加市科协组织的建言献策、决策咨询、课题调研、协同创新、社会服务等活动。

(二)围绕榆林“十三五”规划、“十大战略”、“三个经济”等特别是新兴产业、主导产业。支柱产业的科技需求和政策措施,开展调查研究,提供国内外相关领域发展的前沿信息,提出专家建议。

(三)对我市社会经济发展中的热点、难点问题进行调查研究,并提供有价值的调研报告或意见建议。

(四)严格遵守工作纪律及保密规定,严禁泄露在评估过程中知悉的技术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严禁泄露项目评估的内容、过程及结果等重要信息,不得侵犯被评估项目的知识产权。

(五)参与评估的活动与本人或所在单位有利害关系,影响公正履行职责的,应当主动回避。

(六)不得接受或索取被评估项目有关单位、个人的馈赠、宴请或其他不正当利益。

(七)个人信息发生变动时,应当及时登录榆林市科协科技智库更新信息。

(八)参加榆林市科协及评审机构组织的相关科技专家培训。

第十九条 科技智库专家参加评估等活动时,存在以下情况之一的,应当主动回避:

(一)作为项目负责人或项目成员参加参评项目的。

(二)三年内曾在参评项目的承担单位任职或担任顾问的。

(三)配偶或直系亲属在参评项目的承担单位中任职或担任顾问的。

(四)与参评项目的承担单位发生法律纠纷的。

(五)其他可能影响公正评估的。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条 使用单位应加强对使用科技智库的管理,有责任和义务保障科技智库管理系统及科技智库专家信息的安全。严禁私自复制、下载、泄露、转让或出售科技智库中的信息和资料。

第二十一条 使用单位存在以下行为之一的,经榆林市科协核实,暂停其使用科技智库账户,整改后方可重新开放:

(一)将科技智库的用户名及密码泄露给其他未经授权单位或个人的。

(二)在对科技专家抽取、确认及评价等过程中未如实填写相关信息的。

(三)未及时对科技专家进行评价且逾期一个月的。

(四)对科技专家进行恶意评价的。

第二十二条 各级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的,按照公务员行为规范有关规定处理。

科技智库的运维管理机构、科技中介机构违反本办法的,由榆林市科协提出处理意见。

因科技专家个人的违法、违规等行为对有关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由专家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跨区域抽取科技专家的,可参考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试行。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解释权归榆林市科学技术协会。

 

 

榆林市科学技术协会

2018年93